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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加盟股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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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加盟股份问题!

我公司的一个股东离婚了,协议把公司股份划给了男方,如果我们不同意可以吗?__另想咨询一下他如果享受股东权益是从离婚之日起,还是从股权过户之日起?谢谢各位律师做答。(可加分)

全部答案

    2018-03-05 14:53:16
  •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提出的问题,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作为公司股东,因为离婚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能就会出现原来不是股东的一方,转而成为股东的事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给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的原则是:
    1。夫妻离婚而导致原本是股东的一方出资额(也就是楼主所说的“公司股份”,因楼主没有介绍清楚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就按照法定的“出资额”表述。
      ),转让给不是股东的另一方(楼主所说的“男方”),必定产生出资人(或“股东”、或“合伙人”)变更的问题。
    2。应当征询其他出资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意见,其他出资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意见(可以是协议,也可以是法院判决)办理,原本不是股东的一方取得股本(或者“出资”)的权益,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
      
    3。如果其他出资人不同意接受该一方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则其他出资人应当依据“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原则,有偿受让该部分股本(或者“出资”),即买受该部分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本(或者“合伙出资”);如果其他出资人既不同意接受该一方成为股东(或合伙人)、也不同意有偿受让该部分股本(或者“出资”)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则该股东的配偶一方(楼主所说的“男方”)可以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受让公司股本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自股本权益过户之日起享有。但是,如果股权过户之前存有未分配红利的,则应由过户之前的原股东享有,或者由股权转让/受让的双方协商确定受益权利。
    合伙企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或者按照合伙出资的转让/受让双方协商办理,原则上,也是以转让/受让之日为界限,转让前的权益由转让方享有,转让后的权益由受让方享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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