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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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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问题

案例分析
1、被保险人沈某,2007年4月投保我司个意险,保额15万。保险期间一年。2008年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沈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沈某情急中从三楼窗口外逃而摔死。沈某的妻子从公安局了解到,住在出租屋三楼的女人是沈某的情人。事发当天下午,沈某趁情人的丈夫不在家,就去了她家。现沈某的妻子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什么?

2、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宋某,我司承保的东方汽轮机厂团意险的员工,在5.12大地震中身故,团单未指定受益人。同时宋某的妻子及儿子也都在地震中身故。
问题:哪些人具有受益权?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好评回答

    2009-04-11 14:34:30
  •   1、被保险人沈某,2007年4月投保我司个意险,保额15万。保险期间一年。2008年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沈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沈某情急中从三楼窗口外逃而摔死。沈某的妻子从公安局了解到,住在出租屋三楼的女人是沈某的情人。
      事发当天下午,沈某趁情人的丈夫不在家,就去了她家。现沈某的妻子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什么? 这第一个要看司法机关怎么定性这个案件的,以外你们就得赔。 2、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宋某,我司承保的东方汽轮机厂团意险的员工,在5。
      12大地震中身故,团单未指定受益人。同时宋某的妻子及儿子也都在地震中身故。 问题:哪些人具有受益权?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根据继承法 第一继承人 父母 爱人 子女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 有遗嘱的话根据遗嘱来,没有就先第一继承人继承 均分 第一继承人全死亡(法律上的)就第二继承人 原则上也是均分 不过要根据死者生前和继承人之间的义务的履行情况 。

其他答案

    2009-04-03 16:32:46
  •   1、我司意见:不赔。
     一名男子幽会情人跳楼摔死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引出官司 
       丽水云和一名男子到情人家中幽会,不料从三楼跳下摔死。这本是一则颇具谈资的社会新闻,没料到竟带出一个让人思考的问题:他的死是“意外”还是“非意外”?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死者的妻子能否从保险公司获得15万元的意外保险金。
       事件:丈夫没穿衣摔死了 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云和县城一幢出租房的三楼跳下一名男子。围观的群众很快认出了跳楼的男人是魏家的上门女婿刘成。刘成被送到医院后,第二天中午就被运到了他生前工作的地方——云和县殡仪馆。 丈夫跳楼的原因,魏美姿是从公安局了解到的。
      出租房三楼的女人李红是刘成的情人。事发当天下午,刘成乘李红丈夫不在家,就进了她家。两人刚脱了衣裤,门外就响起了李红丈夫的敲门声。刘成套上裤子,抱着来不及穿的衣服就从窗口跳了下去。 风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丈夫摔死后,魏美姿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保险单,理赔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和支公司购买,另一张是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云和支公司购买,而且都是刘成单位购买的。
       魏美姿拿着两份意外保险单找到了这两家公司。开始两家公司均表示予以赔偿,但一个月后,两家公司又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他们认为,刘成是与情人偷情,怕被人发现跳楼的,是以不道德行为为前提;刘成跳楼不算意外,是主观行为,带有自杀性质。 魏美姿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执。
      几次协商不成,双方上了法庭。魏美姿先是起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和支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人寿保险公司付给意外伤害保险赔款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款2000元,住院补贴金60元。 一审:刘成之死不是意外 4月16日和5月12日,云和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刘成的死是否为意外事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6月11日,法院进行宣判:意外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刘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三楼跳下逃离是其主观行为,应该预见可能造成的伤害,故该伤害不是外来和突发的客观事件,不是意外伤害的范围,不属于保险事故,因此驳回了魏美姿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杨世田法官说,保险公司胜诉主要是因为法院判定刘成的死不属于意外,与刘成通奸这件事无关,保险公司把“刘成是因为不道德行为引发死亡”作为拒赔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面对这一判决结果,魏美姿表示要向丽水市中院起诉。 律师:意外?不是意外? 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月平:死者跳楼本身是为了逃生,造成他死亡的是水泥地等外来的客观事物,死的结果是他所不愿意的。
      因此刘成的死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的解释。 丽水师专副教授刘京:如果考虑不道德行为和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等因素,刘成的死应当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但法院有以道德为依据对事实作出判断,是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是应否对行为和利益进行保护的基础。
      因此,本案在查明跳楼的经过和起因,确定属于不道德行为造成,即使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丽水市民林洋:刘成的死不是意外。因为刘成当时可以不选择跳楼,跳楼会死人这样的常识他应该具备的。既然选择了跳楼就是愿意承受跳的危险,他的死是本意的。
      (文中人物系化名) 2、按继承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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