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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在安诚保险买了保险得不到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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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在安诚保险买了保险得不到赔怎么办

我的车是上的公司牌 后来公司倒闭了手续不齐无法过户了 我知道以公司名买保险出险后无法理赔.后来买保险时安诚保险业务员说可以以我个人买. 后来我就以我个人买了 责任险买了50万.今年3月份我弟开车出事致一人死亡.交警划分的是同等责任.死者?羰λ蹈娌坏轿?告了司机和行驶证上的车主. 法院判决应赔死者37万多。安诚保险以我不是赔偿对象拒赔.我是买的车险,既然是车出了险就应该要保啊,只不过由我来支付给死者啊.如果不能保当时应该不能卖啊.为什么又卖,保险公司也出了保险单给我.死者家属天天找我,我应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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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4 13:24:17
  •   当前保险销售存在部分不规范操作,购买保险的时候,未能明确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在售卖保险的时候,应该作详细而清楚的解释,以免造成投保人的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来源:南方日报 第三者责任险不能为朋友埋单   本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凌蔚)小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成功为一辆大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该大货车的登记车主非小梁本人。
      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大货车恰巧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受重伤。小梁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小梁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朋友借车撞伤途人     小梁诉称,他于2002年12月期间,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为大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并于同月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是小梁本人,保险期限为一年,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在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梁的朋友驾驶该辆大货车与一名骑无掣动自行车的路人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损坏及路人受伤达六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小梁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曾多次与帮他办理保险的代理人协商理赔。
      该名保险代理人始终坚称,小梁要等待状告肇事司机的案件执行完结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2004年6月20日,禅城法院就受伤路人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和大货车的登记车主赔偿受伤路人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小梁持法院下发的执结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遭拒绝理赔。
           投保者申请理赔遭拒     今年9月,禅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和登记车主向受伤路人赔偿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保险公司认为交通肇事是小梁的朋友,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造成致使一名路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应当由小梁的朋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梁在整个过程中无须承担责任,也没有支付赔偿金额,故其没有权利就自己朋友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小梁申请理赔的时间距离知道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小梁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消灭,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梁虽然为肇事车辆投购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他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又不是肇事者,在法院处理肇事司机等人与伤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车辆肇事的责任承担者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与肇事司机,即大货车肇事造成的损失也不需要小梁承担责任,而小梁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所以小梁与肇事车辆没有实际联系,不存在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赔的首要条件,作为投保人的小梁对该机动车并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来主张权利,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者责任赔偿款及利息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梁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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