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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现状与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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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现状与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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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2 15:28:41
  •   一、分税制概述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分税制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是一种较为规范、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还有利于促进地方合理发展经济,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增加财政收入。   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分税制成为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
      以分税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分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在以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的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集中体现为税收收入的分配。但并非所有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形式都可称之为分税制——如果中央把全国的收入集中起来,然后按某一标准和比例分给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根据某种体制实行收入大包干,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捆在一起分成,再实行上缴或补助,都不是分税制。
         分税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者说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各级政府进而按照各自的收入安排支出,组织本级政府的预算。将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归属结果,可形成3种形态: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凡税源广,一般而言税基稳定而又占主体地位,对宏观经济影响大且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税种,应划为中央税;凡税源分散,税源形成明显带有地方区域特征,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太直接的税种,应划为地方税;税源大、流动性也大的税种,可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相应地,在分税制下,征税一般有3种形式:(1)集中征收制,即将全国税收(除绝对地方性税收外)的一切重要税源,都集中于中央征收。
      (2)委托征收制,即地方税委托中央政府代征或者中央税委托地方政府代征的制度。(3)独立征收制,即各级政府各自设立征收机构,各级征收机构仅征收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   在分税制条件下,还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这里的税收协调不是指政府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协调,而是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通常表现为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般中央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占60%左右,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将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既可作为不指定用途的一般补助,也可用于指定项目和特定目的。建立中央补助制度的目的有3个:(1)地方性公共物品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有了中央的补助,就可以鼓励地方政府从事收益外溢的活动。
      (2)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的横向公平。(3)有利于保证地方税的低增长。   实施转移支付通常有3种类型:一是弥补地方公共物品收益外溢性的补偿性转移支付;二是综合转移支付;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来说,在通常情况下3种类型可同时被采用,但各国的实际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许多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制度,例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他们实行的分税制各具特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分税制的国际模式   国际上通行的分税制按集权、分权的程度区分,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以美国最为典型,原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也属于此类。
      第二类是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法国是其代表,英国、匈牙利等国家实行的分税制也属于此类。第三类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日本式分税制。下面就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的分税制及其特点   自建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以来,美国一直实行彻底的分税制。
      在联邦预算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90%以上的联邦财政收入来自联邦税收收入。为保证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财力,能够提供其事权范围内的服务,每级政府都有一个主体税种作为它的主要财源。因此,美国的分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主体税种的三级税收体系。
         美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与国际上普遍按税种来划分收入不同,美国采取税源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这是一种分权式的分税制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其他税。美国分税制的这一特点,从根本来说是由美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
      政治上分权必然导致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权限上相对分散。(2)主要税种在三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是美国的三大主体税种,而这三大税种又分别归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使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的职责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3)税收收入在三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呈倒梯形分布。政府的级别越高,拥有的税收就越多。从西方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央掌握一定的财政收入就可以行使主动权。这样,联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凭借充裕的财力,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干预。(4)三级政府之间收入与职责划分清楚,各司其职。
      各级政府的支出主要依靠自己的收入。美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权作了一些具体的限制,即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妨碍其他政府的合法活动。因此,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内的财产,州和地方政府不能对其课征财产税。州和地方政府也不能对联邦政府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征税;对卖给联邦政府的产品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州和地方政府也不得征收营业税。
      可见,美国的分税制是一种严格的划分税种、依率计征的税收制度。(5)依法治税,严格理财。这是美国分税制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在美国,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不管是哪级政府的收支,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只要相应的法律条文没有修改或法院的判决没有被推翻,即使情况发生了变化,收支项目变得不合理了,也必须严格执行。
         (二)日本的分税制及其特色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 归纳起来,日本的分税制在税种分布、税源划分和税收调整等方面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国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处于主导地位,财权偏重于中央。征收范围广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中央财政集中了相当部分的税源,这就为中央政府加强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再生产的干预提供了财力保证。
      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地方税收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尽管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大多数税种必须由中央立法,然而地方政府在支出管理上的权限则较大,很多事务都由地方政府来承办。(2)在税制结构上采取双主体结构,即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中央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道府县的主体税种是道府县居民税和事业税,市町村的主体税种是市町村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3)有一套健全、细致、独特的税收调整转移支付制度。日本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较多,其支出占全国总支出的2/3,税收收入却只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1/3左右,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其支出的需要,必须依靠中央政府的巨额拨款。
         (三)国外成功经验小结   从以上分析并归纳美、法、日各国实行3种类型分税制的情况可以看出,分税制作为处理纵向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通行性制度,其功能是十分有效的,也是很成功的。其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论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上,都保证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
      在这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从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以来,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收入只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3强,而且近一段时间以来还呈下降趋势。在中央财政支出中,有相当大的部分需要靠地方财政上缴税来维持,这就形成了上缴税比例大的地区想方设法藏富于企业,致使财政收入连年“滑坡”,从而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在分税制的改革中,应该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使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相一致。   第二,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财力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到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对3种类型国家的分税制进行比较,我们已经看到,随着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论是集权型的分税制,还是分权型的分税制,都十分重视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
      所以,分税制在大部分国家都在朝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这也是通过多年的实践之后,各国都体会到过分集中与分散各有利弊,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使分税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使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处理得更好。我国经过10余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
      认真研究各国的分税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选择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分税制,将会对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税收管理权限上,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日、美、法三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各种税的征收权限、管理权限、税率的调整权限归哪级政府,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所以,各级财政的关系一直比较稳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讨价还价、互相扯皮的现象很少发生。这个问题正是我国长期以来没能很好解决的,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四,都采用了相应的税收调整制度,重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如美国的税收调整额为25%左右,法国为35%左右,日本一般为40%。
      西方各国实行分税制,税收的分配不是使地方拥有足以自我平衡的财政收入,而仅仅是使地方的收入能满足地方政府最低水平活动的需要。而作为政策变量的地方收支差额则由中央政府补助或用其他形式给以补足。各级地方政府要实现自身的财政收支平衡,必须不同程度地依靠中央政府的补助。
      中央通过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总之,分税制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完全可以为我国所采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取代财政包干体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当然,我国的分税制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模式,必须根据分税制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之路。
         三、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的区别   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是,以原包干制为基础,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的原则设计,采取了“三分一返一转移”的形式,即划分收入、划分支出、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按税种划分收入,将体现国家权益、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初步形成了收入大头归中央的分配格局。其次,依据现行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经济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再次,分设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地方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从而有助于严格税收优惠,减少收入流失。第四,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将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即增值税75%加消费税减中央下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税收返还基数。
      为调动地方协助组织中央收入的积极性,按各地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的系数,给予增量返还。第五,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分税制运行两年后,中央财政推行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部分资金,选择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较为直接的客观性与政策性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确定转移支付补助额,重点用于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并适度向民族地区倾斜。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按国外通行的分税制办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共享税是按不同税率分享的,而我国的共享收入是按隶属关系或比例分享的。例如资源税,从陆地资源征收的归地方,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而增值税则是按比例分享的,75%归中央财政,25%归地方财政。
      (2)充分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以1993年为基期年,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数和分税后收入变化情况,核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不影响地方的既得利益;在支出划分上,仍按原定事权范围,未作调整,保证了各地区原有支出规模。另外,由于中央财力限制,我国分税制未采用国外通行的“支出因素法”。
      (3)实行分税制没有影响地方财力,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的分税制是“温和式”的,既考虑到中央要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解决中央财政困难,又不影响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行分税制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划归中央,但在基期年中央将这部分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而且以后每年再按一定比例递增,因此,中央实际上集中的只是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年增量中的一部分,只占地方全部收入的3%~5%,比重很小。
      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要达到60%的目标,大约要经过5~6年的时间。中央收入比重逐步增加的做法是国际上没有的。地方财政收入由3个部分组成,都是增长的。划归地方的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紧密联系,每年都有较大增长;共享收入增值税25%划给地方,也是每年稳定增长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也按1∶0。
      3的系数递增,每年都有增长。因此,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不仅对地方财力没有影响,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是我国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最大的区别。   (二)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税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分税制改革也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新的运行机制才初步建立起来,受政治、经济、历史诸多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税制相比,已经出现一些问题。   1。分税不彻底。现行分税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旧体制的痕迹非常明显。
      如分配格局不变,对地方既得利益部分搞基数返还,增值税按比例分成。从表面看按税种划分收入,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实现“分税”。   2。税种划分未充分考虑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现行分税制主要考虑的是税收收入在各级财政之间的归属与分配,旨在通过税收划分解决财政预算分配问题,而对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考虑不够。
      最为明显的是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为地方税,这个税种关系到引导投资方向与产业结构调整,是应由中央掌握的宏观调控手段,划为地方税将产生许多问题:(1)会损害中央宏观调控的有效程度,为中央统一税率的执行增加阻力;(2)强化地方利益,使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更加明朗,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加剧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富的地方愈富,穷的地方愈穷。
         3。实行两级分税制,难以适应复杂情况,难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两级分税制使省、市、县三级政府形成一个利益整体,中央政府很容易被架空。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人员配备来看,省地税局主管领导多数由省级财政厅主管领导人兼任,在政策的执行、征管范围的划分及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上,地税局明显优于国税局,也是造成目前国税税收任务难以完成的一个因素。
         4。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从国外成功的分税制经验看,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通用做法,许多国家都建有一套科学、合理、完整、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能起到既调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又调节各地区间的分配关系的作用,对加强中央宏观调控,促进地区平衡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现行分税制采取的基数返还、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一系列做法,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束缚,没有摆脱过去的财政补贴办法。   (三)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的思考   分税制作为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种有效方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实行多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及与国际惯例的逐渐接轨,采用渐进式的由非完全分税制逐步向完全分税制过渡的模式,是因地、因时制宜的,实施以来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实施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实践中已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全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进行改进与完善。   1。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是过渡阶段的产物,就长远目标而言,完全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即中央与地方都拥有各自的主体税种,且按税种划分各自的固定收入,地方也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中央与地方都有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也较为规范。
      而要做到实施这一科学模式,不仅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也难以一步到位。故可在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基础上分两步进行:先实施非完全分税的分率制,即除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外,仍保留有部分共享税,但可改原来的分成制为分率制,中央与地方同源课税,各自分率计征。
      分率制实施一段时间后,待时机成熟,即可过渡到分权程度较高的完全分税的分级财税管理体制。   2。正确界定与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事权的正确界定是实施科学分税制模式的条件,也是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与收入的依据。凡是涉及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事权应集中于中央政府;反之,则由省级和市、县级政府执行。
      中央负责国防、外交、中央机关事务、全国性文化、卫生科技事业、环境保护和国家级基本建设及重大灾害救济等事务;而省、市和县负责社区治安、社会福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与此同时,还应尽力改进中央与地方在事权上的交叉重叠,该由中央负责的事(职责)全部收归中央,该由地方负责的事(职责)全部下放地方,做到各行其是,各负其责。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事权界定的基础上可相应划分财权。即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可划分出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再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确定和划分出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则又主要按税种性质进行划分。总之,在原则上做到中央应办的事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应办的事由地方财政负担,各级政府都应有相应的财权和财力作保证。
         3。合理配置税种。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键在于税种的划分,即如何合理地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使其都拥有主体税种和较为充足的税源。其配置的原则为:将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范围、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归中央;将只涉及地方范围、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并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种的建设。
      为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共享税中的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可从25%适当提高至30%。另外,还可适当开征新的地方税种,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4。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体现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返还与补助,即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转移,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等。
      而要使其规范化,必须坚持“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优先考虑经济效益高的省(市、县),效益越高,人均建设性转移支付就应越多,即“办事钱”要体现差别,转移支付要向“高效益”地区倾斜;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缩小地区间差异和人均收入差异,人均收入越低,人均建设转移支付也就应越多,即“吃饭钱”要大体相同,达不到基本标准就要实施重点转移支付。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差异的缩小,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在权、责、利上的合理划分和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要的一环,就是实际操作方法,即不仅要测算收入能力,还要测算支出需要,通过收支对应比较来最终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返还与补助。
      这就需要变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数法”为“因素法”,即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人、自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教育卫生与市政建设、特殊性等因素,通过“系数因素法”测算出各地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即建立起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来确定中央对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5。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征管关系。按照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将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确定权、税种开征停征权、减免权、调整权等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不应全部集中在中央。如对于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可集中在中央;对于不在全国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征管权可全部划给地方;对于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可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征收办法,相应给予地方一定的征管权、税率确定权和政策调整权等。
      这样既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对税收管理权的分级划分,又可以发挥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税收征管关系上,(1)在政策上必须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避免相互交叉重叠和相互扯皮、拆台;(2)在操作上必须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共同征税大厅以及采取联合行动等;(3)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可在两者之间组建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等。
      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减少税款流失以及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各自入库。   总之,借鉴国外经验,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还需要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的财政状况,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
      外国实行的分税制,一般是在健全税收制度的基础上,一步到位,直接通过分税,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我国的分税制则不同,它是在税制逐渐完善和改革财政包干制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这种实际情况,一方面,学习外国经验,在总体设想上,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科学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依据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
      目前,根据我国实施分税制的状况,从总体看,我们调整和改革了税收制度,在工商税方面,把原来的32个税种,调整、合并为18个税种。在流转税方面,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对部分产品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相互交叉,增值税普遍调节,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流转税格局。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改变了按经济成分设置所得税种的状况,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再者,按照国际惯例,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扩大了税基,调整了税率,提高了免征额。另外,根据税种设置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税种进行了划分,确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立了分税制框架。
      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到实行分税制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涉及面广,矛盾多,加上实行分税制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税制还不健全,许多税种还没有开征,已开征的税种也还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实行分税制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分步实施,如在建立分税制的初期,我国还需要暂时实行“分税加包干”双轨并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总之,从包干制到彻底的分税制,还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因此,采取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步骤,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 。

    托***

    2007-12-22 15:28:41

  • 2007-12-22 15:16:34
  •   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
       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方案,我国现行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维持原来分配格局基本不变,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实施。
       经过七年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改革,这项改革是基本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实行内外统一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实现了中外公民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范和取消了部分减免税,进一步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二是简化了税制。全部税种从37个减少到25个,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设立以及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来的包干体制和承包制。
      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四是强化了中央的调控能力。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五是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增长,全国平均每年税收增长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
      六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七是加快了我国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的步伐。新税制既借鉴了国外税制的有益经验,又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二)当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种分开,税权分立,机构分设,转移支付”。与此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1。 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分税制虽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划分时,考虑税源大小较多,考虑税种性质及调控需要不足。
      主要表现在: (1)中央税税种单一,不成体系,影响了中央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1994年分税制方案中,中央税税种只有消费税和关税,后来增加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这些税种的调节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其作用范围的狭小。这与中央税收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不相称。
       (2)共享税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现行分税制方案中,正式列入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享税。从税收规模上看,仅增值税收入就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40%以上。规模过大、税种偏多的共享税,影响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责上的清晰规范划分,其分享效果接近财政分成体制,与分税制目标相悖。
       ( 3)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 (4)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完善。其一,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虽规定有14个税种,但结构松散,缺乏税源充沛、税额较大的当家税种。其二,地方税税种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有的税种是五十年代出台的(如农业税等);有的税种内外两套,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地方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2。 税权过于集中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不仅中央税、共享税,而且绝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征税办法、补充规定和说明。
      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的要求。 3。 国税、地税系统的设立及其运行中的问题 国税、地税机构组建运行七年来的情况表明,分别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机构重复设置,导致人员、经费猛增,加大了征税成本。二是同一税源两家管理,不利于理清征纳关系,也给企业带来不便。三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有差别,影响工作积极性。四是地税工作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层层加码,执行税收政策受到干扰。
      五是在各级政府组织的“行评”等方面,国税、地税为了争名次、争荣誉,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产生了不良影响。 4。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是目前的转移支付方式还受到原有的包干体制的影响,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基数法”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体制中,使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问题将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
      二是目前的转移支付还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测算办法。三是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我国转移支付种类较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各业。掌握和分配这种补助拨款的单位有财政部的专业司局,也有国务院部委。这些补助拨款的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也有预算外资金。
      四是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五是转移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目前我国政府事权,大部分是比较明确的,不够明确的主要是经济权限,这与政府与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密切相关。许多该由政府办的事由企业承担,该由企业办的事又由政府包揽。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各投资主体在投资权上的分工应该是,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能源、交通建设,微利或无利的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对本地区经济全局有较大影响的上述有关投资。
      把那些关系局部利益或直接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如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等,纳入县市镇的事权范围。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
       (二)优化税种配置,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 1。 优化税制结构 (1)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主要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统一税收优惠和统一征收管理等,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套的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合并为农牧税;将契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税目而征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到资源税里等。
      通过合并重复交叉设置和相近的税种,达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优化结构的目的。 (2)停征部分老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或者取消,或者合并,或者下放权力逐步废除。 (3)适时开征新的税种。
      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 2。 完善税种 (1)完善增值税。一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到消费型增值税。二是扩大增值税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三是调整税率。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影响财政收入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由17%提高到20%的办法,或提高其他税种税率的办法弥补。
      鉴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略高的实际,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适当调低,或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由6%和4%降为4%和3%,或将适用17%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4%,将适用13%税率货物的征收率定为3%。 (2)调整消费税。①逐步停征部分消费税税目,如黄酒、啤酒、普通型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酒精、柴油、汽车轮胎等。
      ②对部分行业增征消费税,如高档娱乐业和特殊服务业(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茶社、高尔夫球、台球社、洗浴中心等),以便起到增收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 (3)稳定营业税。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对某些行业(如餐饮娱乐业)进行简化税目、调整税率的税收调节,以保持营业税的稳定增长。
       (4)深化所得税改革。一是将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二是改变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做法,可采取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化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五至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税率,取消加成征收和减征的税率,使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一致。
       (5)提高出口退税率。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临近,为了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应尽快合理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终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6)扩大资源税。在现有税目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涂、海洋、地热等资源,并对不能再生和不可代替的资源课以重税,以保护现有资源。
       (7)调整关税。由于我国关税减免过多过滥,使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税率。199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算术平均法,下同)为43。2%,而实际税负为4。8%;1994年进口关税税率为36%,实际税负为3%左右;1997年进口关税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不足3%,由此可以看出,关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为加入WTO而降低关税名义税的同时,取消各种不适当的减免政策,扩大关税税基,解决“高税率、低税负、多优惠、窄税基、低收入”的不合理现象。使关税税负名实相符。 3。 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结构 一是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使其成为地方税种。
       二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所得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别入库。 三是将资源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保证中央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国有资源。 四是将地税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局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合并,作为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4。 规范地方税费,推进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应以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在清理整顿和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将合理的收费规范为法定税收和规费。一是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即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将缴税与收费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二是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对现有的所立收费、集资、摊派项目实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改税的改税。三是完善农业税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这是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最重要的三个变量。 四是费改税。
      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将某些必须收的而且具有固定性和财政职能的费改为税,如取消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取消一切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将超标排污及污水处理等环保收费项目改征环境保护税等等。同时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根据建设层次、规模,本着“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政府投资。
      五是搞好收费改革配套工作。首先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开支;其次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再次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持力度,弥补乡镇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还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变向收费和滥收费的抬头。
       (三)合理划分税权 目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权问题上,主要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已形成共识。现在需讨论明确的是地方税权的划分。根据我国实际和地方税税种属性与特点,我认为,可将现有地方税税种划分为三大类,并对其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出不同程度的划分。
      第一类是将那些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与第三产业有密切联系的税种的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限划归中央,收入归地方,如环境保护税、遗产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第二类是将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辆购置税、燃油税、营业税、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牧业税等。
      第三类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屠宰税、筵席税要逐渐停征,以扩大需求,刺激消费。 (四)国税、地税系统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规范 一是结合征管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场所。应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办税大厅,分设不同窗口,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审核所管税收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应负责办理的税务登记、票证发售等有关税务事宜。
      同时,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共同建立“登记中心”,实行登记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国税、地税的相互委托代征。三是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工作协调,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共享。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 合理确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目标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1)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权具有正常的施政所需的财力。
      (2)使全国各地居民基本享有水平接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和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 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3。 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 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 4。 科学运用因素法 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
       5。 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 6。
       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 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

    z***

    2007-12-22 15:16:34

  • 2007-12-22 14:42:29
  •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到今天,分税制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0多个年头,但是它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不够系统、规范,难以有效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解决的办法: 1、挖掘财源,适应提高“两个比重”。   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偷税逃税的漏没事;二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变目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的现状,将企业真正推向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根本上培植财源;三是将分散于地方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
      如果这一转移顺利完成,我国将增加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力。 2、科学划分事权 加快政府部门的改革,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将主要精力放到公共服务上来。在事权的具体划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对应,一级事权必须有一级财权作保证,分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负责各级经济发展所需的支出。
       。

    小***

    2007-12-22 14: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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