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呢?
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条例在修改时,相应地将原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修改为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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