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验房注意事项介绍: 一、验房工具 1、笔:用来签字或者是记录验房中遇到的问题。 2、小榔头:验房的时候用来检测墙体和地面是否有空鼓情况。 3、水桶或大塑料瓶子:用于检测下水管道、地漏是否有堵塞等情况。 4、塞尺:用于测量裂缝的宽度。
5、5米卷尺:用于测量房间的具体以及其他地方的尺寸。 6、红外线水平仪:用于测量墙顶面水平度和垂直度。 7、水平尺:用于测量地面水平度。 8、靠尺:用于测量墙面平整度。 9、计算器:用于计算测量的相关数据。 10、废旧报纸、打火机:用于测试厨房、卫生间烟道和风道是否通畅。
11、电笔、相位仪:用于测试电话是否通畅、相位是否正确。 12、万用表:用于测试各个强电插座及弱电类是否畅通。 13、小镜子:用于查看隐蔽位置是否有缺憾问题。二、入户...全部
收房验房注意事项介绍: 一、验房工具 1、笔:用来签字或者是记录验房中遇到的问题。 2、小榔头:验房的时候用来检测墙体和地面是否有空鼓情况。 3、水桶或大塑料瓶子:用于检测下水管道、地漏是否有堵塞等情况。 4、塞尺:用于测量裂缝的宽度。
5、5米卷尺:用于测量房间的具体以及其他地方的尺寸。 6、红外线水平仪:用于测量墙顶面水平度和垂直度。 7、水平尺:用于测量地面水平度。 8、靠尺:用于测量墙面平整度。 9、计算器:用于计算测量的相关数据。 10、废旧报纸、打火机:用于测试厨房、卫生间烟道和风道是否通畅。
11、电笔、相位仪:用于测试电话是否通畅、相位是否正确。 12、万用表:用于测试各个强电插座及弱电类是否畅通。 13、小镜子:用于查看隐蔽位置是否有缺憾问题。二、入户门检查 1、门框: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周正,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面有无开裂、破损等问题。
2、门扇:门扇有无变形、开裂问题,漆面有无流坠、漏刷和磕碰等问题,要看下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距离地面位置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距离,看下门开关时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和磨损情况。 3、五金配件:检查五金配件是否齐全、安装是否牢固,看下门把手有无缺损变形等情况,看下门轴安装是否牢固,转动是否平稳,门锁要确保安装牢固,用钥匙转动测试一下,看是否能正常开关,灵活好用。
三、水电检查 收房验房时一定不要忘记对水电路进行检查,注意检查一下强弱电箱是否安装牢固,另外要看下强电箱内回路是否有标记,要确保标记正确无遗漏,查看一下漏电保护器是否能正常工作,检查一下弱电箱的线是否都进户了,如果合同中约定有智能模块的话,要看下是否有安装。
检查一下室内的插座是否都正常,可以用工具辅助完成,看下插座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卫生间和阳台的插座需要安装防水盒,检查一下水路是否正常进户,要保证顺畅无渗漏,要看下的下水以及地漏是否无堵塞情况,后注意检查一下地面看是否有管线弹线标记。 。收起
本人建议如下: 1. 个人认为枫景苑如马上出手,还可以小炒一把。理由有三:a.城南现在作为昆山城市副中心,在新客运中心落迁,人才市场、吉田国际的乐购、中大柏庐天下的商业街、京沪高铁昆山站尔后也将在附近建成,以周围配套和交通便利作为优势,升值空间极大;b.枫景苑作为拆迁安置小区,楼盘价位本来不高,较具价格优势。我一朋友买了一楼中楼,130多个平米,总价为25万5千,到现在差不多一年,估计已经升了不少。c.该小区外来人口较多,转让、出租不成问题,关键是待价而沽。 参考价:2500元/平米 2. 城南的新城域。该楼盘地处312国道南侧,与世荗蝶湖湾相望,与新客运中心相距几百米,交通便利,去年9月10日开盘的一期遭到了哄抢的命运,当时的价位是2800-3200元/平米。08年5月会推出二期,风情均价在3400元/平米。因城南外企较多,出口加工区、吴淞江工业区、张浦配套区等,新城域的面向对象也就是工薪层,方便以后工作生活,所以也较受亲睐。 参考价:3400元/平米 3. 城西版块楼盘。昆山现有的楼盘,主要集中在城南、城西、城北等几个版块,个人认为城西是最适合人居的。但城北版块开发较早,城南又适逢企业集中,所以一些楼盘较为走俏。城西的楼盘,以马鞍山西路及靠近阳澄河畔为例,均价不算太高,3千多,就升值空间而言,没有城南的来得快,抛出的话,估计要等个五年。 参考价:3500元/平米
可以呀,只要对方先付你解押款,到银行还清余款,对方就可以拿着和你签的转让合同办理贷款了,房子价格是按现在的房价算,如合同中房价太低,房产部门还会找评估来看房,然后按评估价缴税,如你房子房产证未达到5年,还要缴营业税哟,同时还有个人所得税。
你好!一般你贷款还没批下,就说明你的房款还没付清,因为银行还没放款给房产商!这种情况一般房产商是不交房给你的,因为你钱还没付清!如果,房产商同意提前交房给你,你也是可以接收的,但在贷款没有放款前不要装修等,万一贷款有问题,省的麻烦! 最好是等贷款办好,再去收房,反正也不急这几天吧!
你好! 第一:等你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去办理你的户口迁移 (一)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市内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农业人口迁入,还要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5、16周岁以上人员迁入,交纳2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大头标准照片。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需提供的证件证明: 1、迁出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第二:你的女友不是本市人,不可以随你把户口迁来你所在城市!
二手房是按照评估价格的20%首付,大概是实际成交价格的30%到35%的样子。 除去首付款之外,还需要有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贷款的办理费用,与首付款合计的话一般在总房款的45%上下。房龄越老首付款越多
建议等办下来去收房! 你好!一般你贷款还没批下,就说明你的房款还没付清,因为银行还没放款给房产商!这种情况一般房产商是不交房给你的,因为你钱还没付清!如果,房产商同意提前交房给你,你也是可以接收的,但在贷款没有放款前不要装修等,万一贷款有问题,省的麻烦! 最好是等贷款办好,再去收房,反正也不急这几天吧!
现在的房价在很多城市已经超出老百姓的接受能力,处于有价无市的地步,毕竟老百姓的收入是有限的。可是由于政府推出的土地招拍挂的政策已经大大的提高了地价,以及被拆迁的老百姓的心里价位,因此拆迁等导致土地成本的构成已经无可挽回了,土地的价格下不来,那房价能够下来吗?因此降价也几乎不可能。 实际上政府根本就不想房价降下来,只是希望不要涨得太快,没有哪个领导人发表过希望房价降低的言论。 如果政府真的要降低房价,把房价降低到2003年的水平,唯一的办法就是恢复土地的协议出让,开发商可以自己找到合适的土地,上市的房子多了,就是说商品多了,价格就自然接近价值,这是最基本的价值规律,政治经济学都讲过的。
通州的房价还算低一些,但是居住环境不怎么样,街道脏乱差,还不如南方的小镇子,顺义的街道就比较干净,但是交通不便,进城比天津到北京还慢。 北苑、清河都是脏乱差,南城更脏,垃圾遍地,街道乱七八糟的,行人乱窜。 本来北京就不是宜居城市,没有列入名单。 只能凑合啦。
贵,不过就目前的情况看,还是要早点准备购买,以后就说不准了!
由于地理位置靠近CBD、地铁10号线等原因,价格上涨确实比较高。 但是9300的价格除非是小面积的1居室或是近几年新建的住宅,否则价格确实偏高
不可能跌的 ,因为既得利益集团太强大,房价还关系着地方的GDP,我认为大家还是靠增收节支这途径来攻占房子吧,还有中国人口最多,房源远远不够满足需求量,所以答案是会持续平衡一大段时期的高房价。拙见请参考。
Joyce:你好! 买房子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除了房屋价格,购房还要交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你咨询的律师也是糊里糊涂的。 既然你们需要贷款购买该房产,那么向你们提供贷款的银行是不会同意添加那么多的共有权人的,而且你的公公婆婆如果岁数比较大而且退休了的话就更加不会允许添加为共有人,除非你们权宽一次性付清购买该房产,也就是说,只要是申请贷款购房,银行就会首先考虑假如有一天申请人不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将该房产顺利拍卖,你的公公婆婆岁数大了,而且共有人一多了银行拍卖起来就比较麻烦,这样不符合银行的利益。 提前咨询一下银行方面吧,银行如果不允许你的公公婆婆作为共有人那么他们二位老人就只能想别的办法了
你是普通职员可以购买7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超出面积按相关收费政策补交,经济适用房表格可以去北京建设网上有个表格下载。 拿着表格到单位盖章,然后到东花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盖章审核,没问题就可以拿着表去购买房屋了。 盖章审核的是位于东花市白桥大街一号的"北京市地产交易中心"
哥们,你是个孝子.我理解你的心情.我认为你应该留下,经济有困难可以父母先回去,孩子能做出成绩就是对父母最大的回报.你所在的城市压力大是事实,但高的压力背后一定有高的回报,我们年轻人应该敢于面对挑战.同时你所在的城市机遇也一定比你回去的地方多的多.象房子的投资与事业相比还应以事业为重.不必着急.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你怎么知道二次投资不行.
1、如果购房合同签订双方名字,最好也和开发商说明需要办理共有产权证,这样房产证上可以体现两个人的名字,和开发商说明情况是为了万无一失,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都是会办理共有权证的; 2、如购房款项都由甲方承担,而乙方也要求在房产证上签字的,就要看是什么情况了,如果是配偶,那么肯定会被列为共同还款人。 3、担保人风险不是特别大,即使还款人出现意外不还款的话,银行向担保人追讨无效之后也会考虑将房产拍卖、扣押。当该房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由担保人还贷
如果是定息的,我看公积金划算,因为工资是看升的,利息是定的,钱是看贬的,物价是看涨的。我买了一套房,是分期付款的,十五年、定息,每月才付300元,现在还差三个月就付清了。虽然利息多了二万元,但因每月付出不多,不会影响日常生活,而我余下的钱买股票,已赚了不知百倍有多了。
如果有别的投资项目或者资金用途可以考虑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只是普通居住用没有什么特别的资金用途那么选择一次性付款至少不用支付高额利息了。 但是二手房交易中很多业主是不同意购买方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因为公积金贷款审批的周期相对比较慢,业主收回售房所得的时间比较长,一般要先办理产权过户后个把月才能拿到银行放贷部分。
你可以直接上网到相关区域找出租的房,或是到正规的中介公司找房,非常方便的.也很安全,一定要去正规公司.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你们登记结婚,从法律上如果是夫妻,那么不管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都可以使用夫妻二人的公积金做贷款了。 如果她交一年半,能贷的款很少,贷款额和已交的公积金数额是挂钩的。
首先和你说,你的名下有一套房子,那你是不可以再买经济适用房了. 如果你打算用你父母任何一个人的名义买,你到"建设网"去下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表,然后去相应的审批机构去审批,通过了就可以购买了.(如果你是北京的,就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审批,在东花市北里)
如果是婚前,双方都可以.但在婚后,另一方就不能再申请福利房了.
基本政策没有变。享受补贴的人员是副高职以上的科研人员和高挂技师。 副高购房面积要达到135平米,副高要达到105平米。 所不同的是对于全额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实物补贴---现在是以鹤城房产新开发的“科技名苑”的两栋17层的高层为实物,也就是说上述人员要享受补贴必须到这里去买,否则不能享受补贴。同时,在这里买时,对于超过应当享受的面积时,对于超出部分每平米优惠300元左右。 当然,这里即然是独此一家,价格肯定要比别处高。它的基础现价为2300元/平米---这个价格是在政府文件中定的。 据我所知,这里的所谓科技名苑销售不太好,一是面积大,二是价格高,科技人员有多少钱呀?买不起。何况科技人员都会算计,谁当这个大头呀?名义上是给你补贴了,其实价格高出的部分比这多得多。 中国的事就是这样,政府天天喊着规范市场,这边却总是想着办官商。无论多么好的政策执行一会就走样。有的时候总是给人一种政府的政策有点象鱼饵。。。当然也不能排除政府为了扶持地方企业的苦心。 买房是大事,不能光图那点“补贴”,少生点气什么都回来了,你说是吗?
你的情况我替你算算吧。 一、你家只能以你父亲公务员的身份贷款,购房时一般首付三成。按此算,约要11万元。即贷款额需2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最多达房屋的70%,即25万元(也许你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允许经办的银行将条件限制得很苛刻)。按公务员贷款的审查,只能将还款期限在退休前。即最长年限为10年(60岁退休),25万元的10年的还款期,以目前的利率算,约需月供2500元。为了保证这个月供,银行审查的条件是必须月收入达到2500元的两倍以上(家中其他人的收入不算,因为是按贷款人的收入计算)。那么,你父亲4500元的月收入就达不到月供条件。 所以,你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不成。 三、如果改为商业银行贷款,在没有其他资产抵押的情况下,也只能办理按揭贷款,而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利率还要高一个多百分点。那么,月供将达2700元左右。同样,因为月收入的问题而得不到同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程序 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年收入60000元以下; 2 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 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是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 符合程序的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如果是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领取<<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如果是拆迁居民的话,领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直接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领取,也可以到北京建设网( )下载. 2 核定收入,夫妻双方均需要将该核定表拿到单位盖章,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如果是教师、公务员的,不需要核准收入,但是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公务员或者教师. 3 审核盖章后需要在表格上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妻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户口所在地,现住房状况.如果夫妻双方的补贴面积和职务级别不同的,以职级高的为准. 4 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内有市城建综合开发办的窗口办理手续,购房家庭需要持核准表,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该窗口办理登记. 5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要在网站,街道或者单位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公示后再到办理窗口进行终审核准. 6 最终核准之后可以到有购买意向的经济适用房处排号购买.
5000元我估计你是要不会来了,但是要买着房也可以,首先你要知道,房屋国土局过户首要条件就是房屋无债券债务,就是要是撤消抵押的房本,也就是说你的上家必须把尾款还清这房才可以过户到你的名下,如果你不贷款可以让他们先过户后付款,你比较安全,或是办理银行贷款转按揭,也比较安全啊,通过银行.最主要的是签立三方协议把你不放心的东西写在里面,对双方都是一种保障.(必须有产权证)
1、合同应该是成立的:但是我没有见到相关条款所以也不敢100%肯定。 2、中介费:不算低,但是属于正常范围内(国家规定中介费上限为成交价格的3%)。 3、如果业主出现无法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导致不能过户,那么属于业主违约,不仅定金可以拿回,而且业主还应该双倍返还。 4、如果你们一方现在中止合同,定金是不能取回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没有100%安全的房产交易。如果上家不见了,严重的话,那么他的性质就从不履行合同变成了诈骗了。 6、如果签订正式合同之后,你们完全可以要求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再交纳购房尾款,这样可以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1、可以办理过户,但是过户申报价格需要是原购买价格; 2、契税(3%),印花税(0.1%),购买方还需要补交20平米综合地价款
该房产购置后附加税费还需要1万元左右,不包括装修费用。 贷款10年月供为不到3800元/月。 至于适不适合作为投资型产品购买,就要看当地的经济状况、地段、房屋情况等等综合因素了
不可抗力,不需要贷款申请人负担。 此外,购房贷款申请人在办理贷款的时候还同时交纳了一笔保险费用,这笔保险费用就是“房屋灭失险”。当房产毁了之后,抵押物就不复存在了,这个时候银行的贷款由保险公司负责偿付
从你的表述`我想说的是`你说中介不够诚信``你要知道虽然是较大的中介``但那指的是他们的分店多``他们单店或是单店里的经济人`不一定有信誉保证```另外我想问下`你说你跟他们签了的是"购买意向协议"? 如果是意向书的话`那当时房东不在场吧? 那就是说不是买卖合同``` 那你可以看清楚协议里面的内容`意向书一般都是为了确定价格而做的`但你的问题不在于价格`所以可以反悔`中介无理由扣钱```对于不退钱还有一层就是因为是中介跟中介合作`所以会有对方经济人不顾合作方死活只想签单的事```你要做的是厉声要求你的经济人处理好这件事``有一点就是你签的是"购买意向协议"`而不是跟房东签的买卖合同``
你朋友当时买房时留下的问题,其实1000元每平米的价格肯定不含土地出让金,主体建筑和配套的钱能够就不错了,想要按当时的价格得到房子,不可能,要么加钱,要么退房,你朋友已经被开发商牵住了,没有更好的办法 。 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没有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对外进行实质性的销售,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你可以到当地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投诉,一般在当地建委。但你只能得到退款。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呀
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现在政府在利用法律,利用政权搞拆迁,法律在我们手中也是"有气无力" 但我认为我们要从长远出发,别为了房子气出病来.我们家也要被拆了,我们这边(盐城东台)政府更厉害,威胁单位职工停职拆房,唉.......
这种房绝对不要买,没有产权证就不能交易,你想买也买不了.
李某的房子属于遗产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甲、王乙……,都有相等的继承权力 不必要相关的事例的判决结果,只要看一下继承法就可以了 其实你说的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房改房的政策,这与你们兄弟两的房屋产权划分没有关系。当时你已经成家,和母亲同住,你母亲是购房人,你自己并没有享受到购房政策,比如,你如果当时另有一处住房,你完全可以执行房改政策,把另一处房产买下来,但你没有享受到呀,享受人实际是你的母亲,这与你们现在继承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与你享受房改政策也没有矛盾
一般多层楼房在长江以北的城市这样的容积率比较普遍,南方由于阳光的角度高,楼房的间距就可以近一些,容积率可以2以上,北方就是1.5甚至1.2,高层的在3以上。
一般不用交评估费,每个地区的房屋都有基准价格,按照朝向和楼层略加调整就可以了,房产交易大厅专门有这个窗口,办手续的时候直接可以办 费用好象需要交房证的工本费和80元的手续费
丽高、丽斯别墅都在那里,就是很多歌星居住的。普通的楼房就是机场生活区比较好。还有就是后沙峪、天竺一带,水木谰亭之类。
哈哈,传奇嘛,总是带有神秘感,我也不清楚天龙的真正身份。 好象楼上说的,是开发商也不一定~
找我爱我家,比较好,这是大公司靠变 中大恒基不要找,管理特别差,是暴力管理 ,虽然 店多,但并不靠谱 还有一家,店不大,但属于国企,他们这店办事完全没有花样,一就是一,是首创置业下属的,叫首创金丰易居,也不会骗人, 一是我爱我家,一是首创金丰易居,你可以都试试
要购房,可以看看 这两个是专业的房产网站,对于新房二手房租房等等都做的比较完善,还有一些细节和知识点,关于房产名词的解释,贷款过户流程,签合同需要注意事项,等等,全都有。 另外,想学习房产知识,到一些大型门户网站的房产专栏也可以,他们收录的信息和资料也挺全的 比如 等等
1.套内建筑面积最好,其次建筑面积,不要选按套签 2.你买的项目是独栋的塔楼就选经综合验收合格,规模较大的小区选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同时都要有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一般是万分之五 4.交房30天内,将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约金为房价款的3%
我晕啊。既然已经有了北朝向,那么肯定是选择东北了啊,有钱不住东南房。 阳光照射有一点就是,东边太阳新起,可以杀菌,不要听销售人员的什么西晒是金啊,什么西暖和啊,你就选择东北绝对比西北强。 销售大哥大姐别说我啊,我以前也是做销售的。
从国标《房地产测量规范》来看,层高不到2.2M的部分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该部分即使你当时购买该房屋的时候也不该计算价钱,更何况现在遇到拆迁补偿呢?所以说阁楼低于2.2M的部分不予单独进行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不涉及到土地方面的情况,仅对房屋进行补偿。而且公摊面积不包括马路等单纯土地部分。 建议查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第一,地段 第二,地段 第三,还是地段
很少有如此短时间的出租房,一般至少半年以上,可以到附近的地下旅馆包租,属于街道、居委会管理,卫生不错,价格低廉,比如月坛一带很多。
配套公建没问题,配套公建就是可以用于出售的商业及配套设施.如果你签的合同里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就没有问题.就是底商.
订金不同于定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有效,只要房子产权还没有转移,那么主动权还是卖方的,毕竟房子现在还是卖房人的,卖房人不配合,是国无法过户的!
找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咨询一下,管道层不一定减少面积,但是今后维修会经常骚扰你家的。
双方依法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对方同意,不然的话就是违约。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定金罚则就是买方违约卖方不退定金,卖方违约卖方要双倍返还给买方定金。 你提出不买了属你违约,已交定金他可以不退回给你。
产权商业很危险。 1、是国家名令禁止的,不允许包租,或承诺任何收益性回报。 2、返租其实是一个一个变像的促销,只不过是把给你的折扣分期给了你,返租意味着,开发商受合同约定,就算租不出去,开发商一样会给你返租。除非是整体大型商业统一出租(比如租给一个商场或卖场),否则不可能全部租出去或者保持业态的平衡(这点很重要,如果没有商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商业在一定区域内不平衡,比如一层有十个咖啡店,那么不可能长久)。 3、如第二条所述,商业就是要养,养个一两年才会有人气,如果开发商没有租出去,或者经营的不好,三年以后不返租了,你收回,看到的还是一个萧条的商业,到时候不管是你租,还是自己经营都不会很好。 4、你如果买的商业价格如果不是很高倒不用太担心,商业投资还是不错的,但不是看三两年的回报,要看长远的回报,就是说商业投资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关于3年后回购是否要签,我看是要看市场发展的情况,如果你觉得三年后当地房地产市场肯定是要涨的,那没必要签,自己卖给别人更合适,反之可以收回成本。要看对市场的判断了,这才叫投资,肯定有风险,要不就不要投资叫送钱了。
1、您买的是公房吧?产权办要找到原产权单位开具可以出售的证明,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产权证。 2、房产证写您和您老伴的名字都无所谓,是共同财产,写谁都是一样的,各50%。 3、想添您儿子或孙子的名字是可以,但要走转让手续,交的税和二手房交易一样的,而且外籍手续也很麻烦。如果您想把产权给他们,不如用遗嘱来让他们继承。 4、可以请亲朋代办,但要去公证部门做全权委托公证,写明委托事项(尽量写全一点)。
你好!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是谁的房产所有权就是谁的!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你妻子的名字,房产就是你妻子的个人财产。
你没有产权证理论上是无法转让的,当然也不存在税费问题! 唯一卖房办法!你们交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了吗?没交的话您可以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下,看能否"改底单".就是将原购房人的名字更改成要买房子的!开发商会从中收取一部分费用! 这是新房在产权证没有的前提下,从事的一种交易方式! 我在北京,北京地区这样的情况!
1、已经收房就不可以按照延迟交房来起诉开发商了; 2、国家的规范没有强制要求有电梯的住宅必须配备发电机,一般要求双回路供电,还有消防楼梯或者消防通廊,停电可以走步行梯,某电梯失火时可以通过消防通廊到另外的电梯。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放心,可以的,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像你这种情况,以前4年中一直是你供的,所以所有权人可归为你。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