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亦遭受损害。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就保险利益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其意如下:雪对一般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但对某处高地旅馆的老板,却有保险利益。如果在12月20日左右下大雪,他的旅馆就会招来很多滑雪的游客,从而收到大批租金;如果到期没下雪,那么这家旅馆就门可罗雀,生意清淡。因此,雪对这家旅馆的老板就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