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要注意什么?
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要注意什么?
1.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2.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超出规定的范围,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应当拒绝;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
答: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章 入会登记 第一条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登记注册时,应向协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