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答: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村)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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