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有什么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有什么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2007〕203号),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确定目标,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按岗定责,抓好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 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作为区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http://www。freekan。com 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应急管理专家组。
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专家组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区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和完善《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 (四)按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在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承办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道)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区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http://www。
6633。net 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任务。 (二)负责编制和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确定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单位职责,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五)贯彻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命令,具体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前期处置措施,准确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报区应急办。
(二)根据现场情况、相关预案要求和区有关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拟写新闻通稿,报区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三)必要时,与现场指挥部一起实施现场勘查,研究分析现场情况,辅助现场指挥决策。
第十二条 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紧急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二)按照各自职能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好应急队伍、资金、物资等保障工作,除尘滤布 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三)按照区应急委员会、区有关领导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迅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指挥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在区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区府办具体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和区机关单位绩效与作风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区应急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失职行为由区应急委员会会同区监察局共同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压滤机滤布厂家 取消个人和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平时对应急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造成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松懈、管理混乱; (二)应急响应延时、滞后,误时、误事; (三)应急决策失误,组织指挥不当,处置措施不力。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领导,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 (二)不认真执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措施不落实; 本文来自http://www。
gongwen123。com(三)对其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问题和重大隐患失察;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六)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直接责任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对所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限;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五)拒不执行区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责任制所指“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依照本责任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由区应急委员会和区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担任应急值班,发生重大情况时,建立日报告、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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