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 滞纳金为什么不属于行政处罚?
加收 滞纳金为什么不属于行政处罚?
加收 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执行罚。其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使其不再重犯,而 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迅速履行义务。(2) 法律性质不同。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 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未纳税,滞纳一天须交付一天的滞纳金。一旦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累计就立即停止,以此 来防止其不履行缴纳义务,而行政处罚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比执行处罚的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 (3)构成要件不同。行政处罚要求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 过失,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造成的行政违法,不被处罚或减轻 处罚,而执行罚不要求主观上的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没 有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实施执行罚,以提醒、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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