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遗体不办理公正可以吗?
捐赠遗体一定要经过公正吗?
捐赠遗体是一定要经过公正的。 志愿捐献遗体者需要办理的些手续: 首先到登记接受站或者红十字会领取“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遗体志愿者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接受志愿捐献的遗体需要办理的些手续: 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撤消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消登记,必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予以撤消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哪些人不能捐献遗体: 国家规定的甲类如鼠疫、霍乱;乙类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的范畴。
当然啊,第一是保证捐赠是自愿,第二是避免出现以捐赠而拒绝处理后事的行为。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假如有人签订遗体捐赠公证协议,而遗嘱执行人又拒不履行协议的话,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我省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部门对遗体捐献进行监督、执行。
遗体捐赠从严格意义讲也是一种赠与行为。遗体捐赠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赠协议。但由于遗体捐赠捐赠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在协议一方主体消失后,加之人文感情的介入,所以捐赠协议的履行受制于第三人,也就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
当然,要解决这些矛盾,惟有求助于立法的明确规范。 相关链接 2000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遗体捐献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
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捐献者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准保留骨灰。
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 。
那当然啦。 这样才能保证捐赠的 意愿。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假如有人签订遗体捐赠公证协议,而遗嘱执行人又拒不履行协议的话,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我省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部门对遗体捐献进行监督、执行。 遗体捐赠从严格意义讲也是一种赠与行为。
遗体捐赠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赠协议。但由于遗体捐赠捐赠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在协议一方主体消失后,加之人文感情的介入,所以捐赠协议的履行受制于第三人,也就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当然,要解决这些矛盾,惟有求助于立法的明确规范。
相关链接 2000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遗体捐献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
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捐献者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准保留骨灰。
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 。
我想应该办理公证手续!这样不会影响善后事宜!
问:遗体捐赠?大家好! 我是北京人,今年49岁,本人经过慎重考虑,想死后捐赠遗体,请问遗体捐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都哪些部门可以办理?有什么程序?谢谢了!
答: 首先到当地登记接受站或者红十字会领取“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遗体志愿者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的公...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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