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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足额分到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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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足额分到承包地?

没有户口,能否足额分到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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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8 16:08:51
  •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某村6社农民倪x x因户籍 问题未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处理,由 于双方意见有分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为此,倪x x —直以未足额得 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
      此后,其所 在的镇政府、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处 理,但倪x x —直不能接受处理结果,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2005年3月中旬,倪x x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
      市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庭查明:(1)倪x x—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每人承包1亩土地, 全家共3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她一家三人因户籍问 题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1亩, 全家共分地3亩。
      (2)倪x x持有的户口簿和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 明不能证明倪x x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的户口已经落户在该 村6社。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村支部书记、会计、6社社主任等 人按要求到派出所查人口底簿,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 证,6社的户口底簿上根本没有倪x x—家三口人。
      经查该村1996年 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中,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 也没有倪x x—家三口人。当时的村会计、联队会计都证实未给倪x x 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倪x x所持的户口簿虽然是真的, 但根据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 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X X未按照 这个手续办理落户,虽然只有一个户口簿,却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 间。
      (3)倪x x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 村、社干部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X X提出自己未能按政 策分得土地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村、社干部去派 出所查户口底簿时故意把她一家三口人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 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
      事实是在查户口底簿时,既有村班子成员,也 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报复倪x x的问题。 (4)倪x x原户籍所在地的乡党委书记和包村领导提供的证明未提及 倪x x—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他们证实,当时倪x x 是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x x —家是否 具备分地资格。
      分地小组及村民认为倪x x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 31日以后找人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 倪x x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2。 5亩顶1亩给倪 x X,但她不同意。(5)倪x x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 1997年又不给地。
      据调查,倪x x在1991年是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 地的标准给的地。倪x x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 仲裁庭经过认真的评议,作出如下仲裁:(1)关于倪x x在1996 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 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37条 “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
      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 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38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 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39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 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 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籍作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 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 关事宜,当时悅x x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 日在原户籍派出所未查到其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x x 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该村6社落户,倪x x当时未被确 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x x户口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该村落户,从而导致了 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 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x x—家三人在原户籍所在 地未分得土地,在现居住村每人只分得1亩土地。这说明倪x x未分 得双份土地。
      如果当时多数村民没有意见,即使其户口在12月31日 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 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 5亩顶1亩 为其补足土地面积,但她仍不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 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3)倪x x因户口问题未能足额分到承包地,责 任在其本人,对倪x x提出要求给予赔偿的问题本庭不予支持。 如果本案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 后,仲裁庭还应做出这样的裁决,即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 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紧急通知》第3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 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如果 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 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 规定,可以从村6社的机动田中为倪x x解决土地承包问题。但现在 6社机动地已经承包出去,对于倪x x缺少土地的问题可以采取“排号 候地”的办法,以后本社内如有因土地变动和机动田承包到期后,倪x x可排为1号优先承包土地。
      同时,村里应该负责同承包机动田的农 户进行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设法缩短承包期限,尽快使倪x x能够 早日承包到土地。

    月***

    2016-11-08 16: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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