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杭州怎么申请摇号?

首页

杭州怎么申请摇号?

杭州怎么申请摇号??

提交回答

全部答案

    2014-03-26 21:14:32
  •   一,机动车摇号申请及审核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2、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3、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二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2、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三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2、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3、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有效《我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我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第十条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二、机动车摇号指标的取得和使用   第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第二条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条 单位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
      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认的,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第七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十条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十四条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第十六条 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申请更新指标的,可以自本《实施细则》(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第十七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前,应当按照《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

    2014-03-26 21:14:32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