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要承担 责任吗?
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要承担 责任吗?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 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外,一 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 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 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 关系的建立,因此《侵权行为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 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 损失。
” 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 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 担损失。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 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 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③具体加 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 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 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 偿。④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比如一暴雨夜,某甲拦截并获准 搭乘一辆运棺材的卡车,上车后,某甲为躲雨钻进棺材。
不一会儿,某乙和某丙也搭上该车,上车后,他们只看到车上有一棺材, 并不知某甲在棺材内。在车上,乙对丙说:“我想抽烟,你有火 吗?”丙 “没有。”甲在棺材内听到此,推开棺材盖伸手递出打 火机。乙看到棺材里突然伸出一只手,以为诈尸,吓得跌下车去 受了伤。
甲对于乙的受伤并无过错,但乙受伤确因甲的行为引 起,最终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判甲承担 乙的部分损失。⑤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 到损害。比如,某甲主动帮某乙盖房,不小心从梯子上跌下受 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某乙分担某甲受到的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 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 则不同: 与过错责任的区别: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 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公平分担行为人并没有过错。②承担过错 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公平分担只是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①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 错,其适用以法律的特殊规定为根据。也就是说,承担无过错责 任,行为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 有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②无过 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
而公平分担只是原则 规定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界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③承担无过 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 任限额。公平分担只是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额限制。 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 情况。
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由 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如 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 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都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 损失。
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 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 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糾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公平责任是不是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列的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要不要在侵权法中规定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 的立法中有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公 平原则的必然引申,是由民法所担负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 权利的任务决定的,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淳化道德风 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该责任原则既不同于过错 责任,也有别于严格责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功能和自身独有 的适用范围。
有的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 神。公平原则属于指导性原则,不能成为法院裁判依据。有的 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将其作为归责原 则,将会背离过错责任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 平。
考虑到实践中有适用公平负担的特殊需求,《民法通则》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都对公平责任做了规定。《民法通 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 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 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保留 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分担的规定,但将《民法通则》规定的 “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该修改主要基于理论和 实践两方面考虑:从理论层面看,无过错即无责任是承担侵权责 任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是分担损失。
从实践层面看,让 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他们比较难于接受。比如,前述高空 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一些建筑物的使用人认为,自己并不 是行为人,出于道义可以拿出钱来对受害人提供帮助,但说自己 有“责任”,感情上接受不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现有规定更 科学,也更符合社情、民意。
答: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地确定各自应...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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