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过失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什么关系?
与有过失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什么关系?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同志建议将本条中的“过错”改为 “过失”。理由是:①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来 看,都强调的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②“过错”包 括“故意”和“过失”,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则不是 减轻行为人责任的问题,而应当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即免 除行为人的责任。
本法没有采纳上述意见。理由是: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应适 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 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
例如,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且严重超速 度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 任。 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但 行为人有轻微过失的,是否构成与有过失的问题。例如社会上 已经发生的不少机动车“碰瓷”的案例,“碰瓷”的人基本是在机 动车违规并线或走非机动车道等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实施 的。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同志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对“碰瓷”的人不应给予赔偿,即应当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中国人民大 学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30条 的“立法理由”陈述:“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如果受害人 具有故意,而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加害人也可以免责。
在无过 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若受害人故意,加害人即可免责。”。
答:首先要看是什么案件,其次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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