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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为什么将“第三人过错”规定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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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为什么将“第三人过错”规定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的情形?

本法为什么将“第三人过错”规定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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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7 15:07:32
  •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 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
    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 过失。
    (1)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 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原告 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则应免除被告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 任。
       在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甲在骑车下班途中,碰巧乙 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 丙撞伤Q在本案中,甲对丙突然被推向他的车前是不可预见的, 因此甲没有任何过错,丙的损害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再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 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 为,过往船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 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免予承担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茱农舍的墙上挂了一串 玉米,某一天该玉米脱落砸伤了在该墙下乘凉的人。按照本法 第85条规定,农舍的主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 明损害是由于与自己有积怨的邻居拔松了挂玉米的钉子,从而 使玉米脱落砸伤了他人。
      在此情况下,应由邻居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 “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不适用于所有的无过错责任。无 过错责任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其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的情形也需要法律作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也有称为“危险责 任”,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于一些超常危险的活动,即使受 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必须 首先由危险活动的行为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持有人承担责任; 对于一般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如果其能够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 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免除其责任,而由第 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述如下: ①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 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即使完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 的损害,也应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即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 害为由,对原告(受害人)进行抗辩。例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核 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营运者 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核事故 损害是由于自然人的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营运者向受 害人赔偿后,对该自然人行使追偿权。 ② 由被侵权人选择责任承担人 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根据 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为人(包括危险物的所有人)或 者第三人之一首先承担责任。
      例如,1)根据本法第68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侵权人向污染者请求 赔偿的,污染者不能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为由,向被侵权人进 行抗辩,而应首先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2)根据本法 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动物飼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如果被侵权人向动物飼养人请求赔偿的,动物祠养人不能以损 害是由第三人造成为由,向被侵权人进行抗辩,而应首先赔偿损 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③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 第三人承担责任,即被告可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对 原告(受害人)进行抗辩。例如,我国《电力法》第60条规定: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 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解***

    2016-05-27 1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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