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部队遗属过世有什么抚?
海南对部队遗属过世有什么抚恤
原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去世后 遗属可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者须符合相关条件;各市县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若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今后每年7月1日,各市县应按本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的原则,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类情形可以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80年2月后超生子女不列入补助对象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0年2月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补助对象;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则不负担;补助对象是死者父母的,其生活费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赡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已领取退休费、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补贴的,在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应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未达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足,达到或超过的不发放补助。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每年7月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每年7月1日,各市县应按本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的原则,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省本级及驻省外和市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海口市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质监局等垂直管理市县单位及省药品检验所市县分所等单位,按照人员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须持补助证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凭《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死者遗属已去世;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 死者配偶再婚;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这个就是不对的政策了
答:海天一色所说的“相关规定”只能是“相关规定”了。 因为这相关规定是由各省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只有你明确说出你是什么地方的,才能有可能帮你找到这具体的规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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