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在生活中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在一些流水作业的部门,使用得尤其普遍,比方说银行、照相馆、保险公司、电话局、邮局等等。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格式条款如果不符合此条规定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比方说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或者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这一条的意思是提供方借格式条款减少或免除自己的法定基本义务的该条款无效。比如“本商店售出货物概不退换”或者“在本游泳池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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