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违反国家政策发包土地的行为是否有效?
2000年9月5日,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响应上级号召,与该村6组丁某等37户村民(以下简称37户村民)中的36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共租37户村民土地89.6吉,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抵作37户村民应缴的农业税收。村委会租下后便将该地承包给邻村杜某等人种植蔬菜,后杜某等人弃种,该地撂荒。2003年1月18日,村委会便将89.6亩中的59.38亩土地租赁给徐某经营花木栽培,约定租期20年,租金按年给付并逐年上涨。2005年4月,37户村民以村委会和徐某签订的租地合同侵犯了他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诉至法院,要求徐某退还经营花木的59.38吉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59.38亩土地属37户村民的承包地无争议。村委会租赁给徐某的合同,违反中共中央200118号制止“反租倒包”的政策,属无效合同。37户村民要求收回土地,其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考虑到徐某栽培花木移植的季节性,应给予适宜花木生长移植期,并给一个月的移植时间。2005年7月4日判决徐某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租赁栽培花木的59.38亩土地返还给37户村民,诉讼费用由村委会负担。
答:不存在你说的这“农村土地反租合同样本 ”。 因为这是违法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可以收回土地。 如果想搞统一的建设规划,应该向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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