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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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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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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2 17:34:49
  •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从事了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五年的资格处罚,仅限于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不得担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
      但,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包括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非管理类的工作,如普通的职工,和在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均没有限制。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是指执法机关对该企业给予吊销食品 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曰。
       我国刑法在处理单位犯罪时,有双罚制与单罚制两种形式。 双罚制是指对单位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同处罚,单位受处罚的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因此免责,同样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受处罚的同时,单位本身不能免责。 单罚制是指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予以处罚。
       单罚制对比双罚制而言,单罚制处罚程度相对较轻,双罚制处罚程度相对较重。 刑法中刑罚轻重的设定主要考虑到法律所要保护利益的重大程度。法律对于对人民、社会、国家最重要的利益重点保护,设立较重的处罚,以惩治犯罪;对于损害次重要利益行为,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对于单位违法在追究行政责任时,类似采用双罚制。即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单位,对单位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种较重的处罚形式,体现我国对于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往***

    2016-11-22 17: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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