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补助是否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交员工通讯补助,交通补助,餐费补助是否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日常核算都列至于费用明细中,而没有列支已取消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所以需要设置备查账以具体反映。
)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 、一般情况,员工出差发生的合理餐费可以计入“差旅费”,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要计入“业务招待费”。 3、员工通讯补助,可以列支“应付职工薪酬”。
答:计入工资总额的伙食补助应按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税前限额扣除.具体依据是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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