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度与核准制度的根本区别
审批制度与核准制度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审批制度与核准制度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审批制,指项目(或某项政令)是否可以执行或被批准,需要经过主管领导的审议、研究,由领导成员的集体意识决定。核准制指项目(某项政令)必须符合某项制度规定的条件或标准,并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生效。
审批制由集体意识决定,有其高可控性和决策民主性,依法制国和建立法制社会的确立后,因其在操作过程中的非专业决策、低效率,更关键的是集体决策仍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在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领域、行业里,审批制的运用将逐步被减少到对重大项目的决策中。
在小范围的组织中,审批制因其主观因素的客观存在,可能会切实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最终导致失误,或者影响到决策的公信力,甚至滋生腐败;或由于非专业决策带来的局限性,影响或心理影响到执行层的认同,而最终导致项目的变形(执行的敷衍);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影响决策的效率性,大到国家,因某个项目的决策延误可能不会影响GDP。
小到组织,可能就此失去重要机会,次之的是,可能反过来影响其他政令的执行效率,从使整个组织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居高不下,影响收益。 组织的核准制应具有以下特点:(1 )通过制度化的标准、尺度和条件,规定项目或政令要求的基准,直接否定其中不符合的。
(2)综合主管部门在申报时有分块审定责任,通过相关审定后可进入执行。同时具有审查权,对项目或政令进行过程监控,并有一定的禁止或处罚权利。这里,制度化的标准和尺度是先决条件,是前提基础,科学制订和动态完善是其保证手段。另外,在审定过程中设置了综合主管审定程序,虽会降低部分效率,但体现了组织管理的行政控制需求,实际上提高了运营管理的监控力。
2005年国务院出台《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将于今年提请即将召开的人大进行审议,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已定。我们的组织也应藉此机会,借此思路将此提上议程,在各项已经拥有比较成熟的管理规范的行政领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逐步推行核准制,切实降低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进行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从而避免管理改革再次流于形式,或止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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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核准就是要进行核对并准确无误,批准就是允许的意思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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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啊,你很有才华,我还投过你的赞扬票.详情>>
答:问题1:识时务者为俊杰。 问题2:将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