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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应当符合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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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31 17:16:13
      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 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 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 有权关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 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应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 上缴而擅自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 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
      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 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因而本 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 的所有权。(二)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 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 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 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 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 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 关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 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 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三)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 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于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一***

    2017-12-31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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