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因工外出期间?
怎样理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因工 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包括不在本单位内,但还在 本地范围和到外地出差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 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 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 的伤害,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的,在 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的因素后,就应认定为工作原因。
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下落不明”是指职工离开其住所、最后居住地或者其工作单位且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实践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 十分复杂,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应该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和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 他非工作原因的因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另外,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 (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 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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