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有明显过错时,患方要求赔偿损失还需要 提供证据吗?
2007年6月15日贾某摔倒至左股骨颈骨折,4天 后做螺钉内固定术,术前左下肢不肿,术后3天左下肢开 始肿胀。当时医生只叫家属热敷与按摩下肢。此次手术后 临近要出院之时,病人突发胃痛,被转诊。在其他医院和 其他科室,医生们仍然只有热敷与垫髙肿胀下肢的提议。 2008年3月病人两次到骨科医院看股骨颈专科,试图 解决术后下肢肿胀不消的问题。最终得到的意见是靠慢慢 恢复。2008年5月找到骨折手术医生,问到脚肿不消的问 题,被指向内科。内科医生称手术使微循环受影响,靠慢 慢恢复。于是又一误再误。2008年12月,由于下肢肿胀 还不消又变色厉害,找外科看。这次医生建议对下肢血管 做B超检查。病人才知血管有了病变,并在网上査找相关 知识,询问病情问题,才弄清术后很容易形成下肢深静脉 血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初期治疗很讲究,否则会造成 严重后遗症。现在的情形,正是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 症。患者向医院索赔3万元。
诉前患者应保存好门诊病历,并及时复印或封存住院 病历,这是证明医疗过错的关键。在起诉时,患方还应当 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和损失范围的证据。比如医 疗费和交通费等。损害结果可分为三类,有明确损害但不构成伤残的、能够构成伤残的以及死亡的。对于有明显损 害但不构成伤残的及死亡的,这两种结果相当明确,只要 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这一事实即可,而对于构成伤残的, 除了证明有这一伤残事实存在之外,还必须提出法医学伤 残等级评定申请用以证明患方所构成的伤残等级,作为主 张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
如果因组织器 官功能损害而需人员护理或营养支持的,则应当对于护理 人数、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提出法医学鉴定申请,因此上 述几项均属于患方损失范围的组成部分,需要患方自己来 举证证明,且以上事项必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 完成,否则超过举证期限的话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很多患方在没产生纠纷之前对相关票据不注意保管, 到了诉讼时无法证明损失的构成,也是相当被动的。没有 证据支持的损害法院是很难认定的。
答:一、患者复印病历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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