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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有明显过错时,患方要求赔偿损失还需要 提供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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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有明显过错时,患方要求赔偿损失还需要 提供证据吗?

2007年6月15日贾某摔倒至左股骨颈骨折,4天 后做螺钉内固定术,术前左下肢不肿,术后3天左下肢开 始肿胀。当时医生只叫家属热敷与按摩下肢。此次手术后 临近要出院之时,病人突发胃痛,被转诊。在其他医院和 其他科室,医生们仍然只有热敷与垫髙肿胀下肢的提议。
2008年3月病人两次到骨科医院看股骨颈专科,试图 解决术后下肢肿胀不消的问题。最终得到的意见是靠慢慢 恢复。2008年5月找到骨折手术医生,问到脚肿不消的问 题,被指向内科。内科医生称手术使微循环受影响,靠慢 慢恢复。于是又一误再误。2008年12月,由于下肢肿胀 还不消又变色厉害,找外科看。这次医生建议对下肢血管 做B超检查。病人才知血管有了病变,并在网上査找相关 知识,询问病情问题,才弄清术后很容易形成下肢深静脉 血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初期治疗很讲究,否则会造成 严重后遗症。现在的情形,正是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 症。患者向医院索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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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28 11:48:11
      诉前患者应保存好门诊病历,并及时复印或封存住院 病历,这是证明医疗过错的关键。在起诉时,患方还应当 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和损失范围的证据。比如医 疗费和交通费等。损害结果可分为三类,有明确损害但不构成伤残的、能够构成伤残的以及死亡的。对于有明显损 害但不构成伤残的及死亡的,这两种结果相当明确,只要 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这一事实即可,而对于构成伤残的, 除了证明有这一伤残事实存在之外,还必须提出法医学伤 残等级评定申请用以证明患方所构成的伤残等级,作为主 张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
      如果因组织器 官功能损害而需人员护理或营养支持的,则应当对于护理 人数、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提出法医学鉴定申请,因此上 述几项均属于患方损失范围的组成部分,需要患方自己来 举证证明,且以上事项必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 完成,否则超过举证期限的话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很多患方在没产生纠纷之前对相关票据不注意保管, 到了诉讼时无法证明损失的构成,也是相当被动的。没有 证据支持的损害法院是很难认定的。

    妲***

    2017-02-28 1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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