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法律规定有哪些惩处?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法律规定有哪些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 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 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开发产品的必要支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