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贪污罪的贪污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对贪污罪的贪污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贪污罪的数额,是对贪污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贪污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才构成贪污犯罪;而贪污的数额越大,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就越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数额及相应刑罚作了如下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单独犯贪污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基准。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
答: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 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