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超出预算也能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若“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均超过预算的情形可以废标,再重新组织采购,由于竞争性谈判未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报价均超过预算时,是否应“废标”处理? 对此,实践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方认为,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超出预算都是不能中标、成交的,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不会支付款项,即使确定了成交供应商、签定了合同,最后也只能引来纠纷和麻烦。另一方则认为,竞争性谈判由于可以调整配置和报价,因此,理论上不存在超预算项目谈判失败的问题。
既然是“谈判”,如果供应商降低价格实在不行,可以减少一些采购项目的内容,这样就符合预算了。还有人认为,应停止谈判,因项目紧急,紧急报审政府采购有关管理部门,调整相应预算批准后再行采购。 资深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项目论证不充分,预算做得比较失败;或是这几家供应商结成价格同盟。
遇到后者,他认为,肯定不能让超预算的最低报价者成交,可以宣布谈判项目失败后重新做项目论证,提出新的预算再次谈判;也可以在竞争性谈判中要求再报一次价,看看最低者是否低于采购人预算。他还提出另外一种解决办法,即由采购单位自筹差额部分,这也是提高采购效率的一种方法。
目前,一些中央直属机构、省市严格规定,如果超过预算应重新组织或变更采购方式。同时,不少地方也明令禁止对当次项目追加预算,法律人士建议,本次谈判项目中由于资金不足调整出去的部分可以再报新的项目审批,待审批后再次采购,不过这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就没有关系了。
答: 我咨询了一下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士,由于改变了招标方式,因此,原来报价超预算的企业应当还能参加此次竞争性谈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