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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如何做好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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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如何做好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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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0 17:44:30
      问:2007年南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如何开展?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区实际情况,对做好2007年南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使小学、初中招生有利于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有利于深化素质教育,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各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保证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小学适龄儿童和每个小学毕业生的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公办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小学、初中入学率达100%。   三、各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四独立”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已改制中小学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收回公办或停止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校中校”。   四、公办小学、初中招生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小学、初中施教区分配给各小学、初中学校,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五、经过省教育厅检查通过验收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学校管理。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招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许可,公、民办的结构比例,生源的动态变化情况核定,向社会公示。
      招生计划一律不得突破。   六、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坚持按施教区免试入学的原则。任何公、民办学校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变相的选拔性测试和智商测试。公、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和“特长班”等。
         七、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缓解“择校”现象。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和以借读生等名义变相招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录取学生,非施教区范围的学生一律不得录取。有择校要求的可选择民办学校,各区各校要加强正确的升学指导,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智对待择校。
         八、继续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免收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仍然按“一费制”文执行(通教计[2005]4号、通价费[2005]13号、通财综[2005]1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它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民办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与标准收费。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所有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团体、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规定执行。
         九、外来人员子女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小学报名者凭户口薄、独生子女证、暂住证及父母劳动合同(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初中报名者凭上述证件及小学毕业证书到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到公办学校就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江苏省教育厅核发的《义务教育证》享受免收杂费的公办学校教育。   十、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共同配合。各区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招生监察机构,公布监督电话。
      
      各招生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实行招生工作报告制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人员,将严肃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年市区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雪***

    2019-06-20 17: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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