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昆山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的基数收取。
《关于转发的通知》(昆人社办〔2015〕112号),2016年1月1日始,昆山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本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1650元,低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820元,因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补足170元的工资差额,同时,按照182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养老保险的基数。
附录:《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节选)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