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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退休人员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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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退休人员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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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3 21:00:00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鞍钢退休人员死亡补助

    鞍钢退休工人因病丧命,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鞍山市上年度工人平均月薪水支付3个月丧葬补贴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符合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本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公司工人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

    三、丧葬补贴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工人(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时,按本市上2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薪水发给丧葬补贴费,按上2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薪水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司工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

    一、公司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限定要求的退休老工人丧命后,其符合限定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限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执行。

    二、公司工人、退休(职)人员丧命后,其符合限定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公司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变动进行调整。

    三、公司工人、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乡村居民的,按其乡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准则的,仍按原准则发给。

    蔡***

    2023-08-2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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