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主体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时间
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然不能全面缴清的,即使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当进行追缴。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是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用品。
四、应当偿还正当债务
根据《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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