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需要的资料:1。企业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变更∕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申报减少经营范围的免予提交); 4。
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企业投资者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4 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9。
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11。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另须提交以下材料(注: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前列第(1)项、第(3)项材料;商业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1)企业属非商业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已设立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 (2)拟增加分销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自行用A4纸打印、企业盖章;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销经营范围的,应同时申报开设店铺,提交拟开设店铺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12。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增加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的,提交企业合法使用场地(土地)证明(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审批证件及审批机关见附表)。
主要有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经营范围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答:外资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变更特别规定: 1.外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 2.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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