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入户。(二)积分入户。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1)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三)购房入户。(四)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1)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六)随军家属入户。(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九)收养小孩入户。(十)刑满释放、解除劳(1)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十三)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