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 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需满足的条件首先是管理不善,自然灾害与管理无关,其次发 生了上述列举事项,自然灾害也不在上述列举的事项内。
因此自然灾害不属于非 正常损失。 @224•非正常损失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等服务的进项税如何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已作进项税抵扣,货 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时,应将货物及构成货物价值的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别转出,否则,只能按照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进 价+运价+保险费+其他杂费)计算转出数额,这样纳税人将多转出进项税,导 致税收损失。 另外,需提醒的是,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和转出的进项税额经其企业所得税主 管税务机关审定准许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