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最早是在什么时候规定的?
病假工资最早是在什么时候规定的?
病假工资最早的规定源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文件,职工的病假待遇分为两 个阶段:一是6个月内的,根据本企业工龄规定一定的工资标准,即 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发放疾病救济费。这两项都按职工工资的 一定比例发放。后来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最 低限作了规定。此外国家没有再出台新的规定。各地方在此基础上制 定了一系列不同标准。比如深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 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 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一规定不再以6个月作为界线区分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待遇。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详情>>
答:电冰箱在停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后,压 缩机里的润滑油就会发黏,使机内各个工作部 件都处在干涸的状态。若突然开机使用,压缩 机的活塞只能够在没有滑润的状态下工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