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 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 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 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表》执行。 (参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26曰 国发〔2007〕39号)全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详情>>
答: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详情>>
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五年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第十年将减半征收。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