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为什么属于“利得”?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为什么属于“利得”?
1.所谓“利得”就是“非日常”发生的,也就是不经常发生的,你想呀,处置固定肯定是不经常发生的啊,有哪个正常的企业会经常处置固定资产呀,所以不能记入正常的收入,只能记入“非日常”,也就是只能记入“利得”了,而不能计入“收入”。2.如果你记入“收入”就是日常,也就是经常发生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问: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财产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婚姻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