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 应如何征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 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 应如何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3 条第3款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企业按次领购数量 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 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 增售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 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7条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3条第3款有关企业增 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 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问: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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