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房租由公司支付, 记入“管理费用——租赁费”科目。但是税务局认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外籍人员的房租应记入职工 福利费,税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 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 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外籍员工租赁房屋发生的租赁费,可 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规定,职工薪 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 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非货币性福利,是指 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 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 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 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外籍 员工租赁房屋发生的租赁支出,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薪 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答:外籍管理人员的交通、通讯、房租以及子女学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福利费及其他项目中列支。对于外籍福利费范围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详情>>
答: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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