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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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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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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7 11:27:28
      
    对于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要按股东主体资格的不同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 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 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又依照《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 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 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自 然人股东所分得并再投人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 20号)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 商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外方个人股东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 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不需缴纳所得税。但同 时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收人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除 了由上市公司12个月以内的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外,被投资方以盈余公积转增资 本时,投资方所确认的收人免税。
      但是,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对应不同的所 得税税率,则根据国税发[2000] 118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应该按要求补缴税款。 (3) 印花税 同样依据财税[2003] 183号文的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 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且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韩***

    2017-06-27 1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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