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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加收滞纳金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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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加收滞纳金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加收滞纳金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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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19 16:17:39
  •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2015-04-19 1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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