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 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 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 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 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 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 行税务处理;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应计 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 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全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详情>>
答:1、售房部样板房购买的沙发,吊灯,床品等,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然后,采用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摊销到“销售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中。详情>>
答:不管手续是否办好,都要按照统计资料项目的内容填写,即:有发生的内容就要填写,没有发生的内容不填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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