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且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该如何处罚?
餐饮单位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且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该如何处罚?
1、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八十四条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了规 定。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规定,采购、使用不符合食...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