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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批准证书过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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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批准证书过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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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2 00:52:53
  •   1、按国务院规定的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由地方批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发给批准证书: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湛江、北海市及海南行政区批准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特区批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给批准证书。 国务院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批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贸部批准合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
       外资企业,包括经济特区内的,一律由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贸部发放的批准证书,盖经贸部印章;地方发放的批准证书,盖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2、对发放批准证书的机关,须由经贸部发给授权证书(名单见附件),没有获得授权证书的机关,不得发放批准证书。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格式,由经贸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提供。各地方不得翻印。 4、批准证书由授权发放证书机关自编证书批准文号,由授权发证的厅(委、局)级领导亲自签发。 5、批准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填写,副本的批准文号和证书编号应与正本一致。
      填写批准证书时,经办人员要用毛笔或钢笔认真地、准确地填写证书各项内容,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同时填写证书正、副本存根联,证书正本和副本发给企业,存根保留。每月底由发证机关将正本存根报送经贸部外资管理局备查。因填错或其它原因而作废的批准证书,由发证机关通知经贸部外资管理局撤销证书的通知。
       6、经贸部或由经贸部授权颁发的批准证书正本由企业保存。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批准证书副本,无批准证书者,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在三月三十一日前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办法办理登记事宜。
       7、经贸部原发给地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空白证书,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一律作废,原空白证书交回。 8、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领批准证书的,不再更换;未领批准证书的,除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外,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仍领取原批准证书。
       9、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批准的外资企业一律补发批准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再补发批准证书。 其它相关:。

    h***

    2018-10-02 0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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