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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点企业取得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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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点企业取得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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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4 22:45:45
  •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包括上述5。
      列举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月***

    2018-10-14 22: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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