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自有房产自用时,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人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全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详情>>
答:房产税应该由出租方缴纳,有合同约定的也可以由承租人缴纳。 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该到工商局和税务局变更,否则工商局会在年检的时候追究。详情>>
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除了售楼部、办公室等自用的部份。 如果开发产品转做出租或自用的,就需要缴纳房产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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