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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保险人还需再尽说明义务吗?
现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即保险法理论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对许多法院来说,明确说明义务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杀手锏”,只要被保险人提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很可能以此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对机动车保险来说,在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否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王***
2019-02-17 14: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