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采取出租、出售、
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资产。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管理的信托财产有下列义务和责任:
(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 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
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